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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

      2024-07-02 15:30:49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良好育人環(huán)境,培養(yǎng)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河北軌道運輸職業(yè)技術學院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二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校紀,視情節(jié)輕重和認錯態(tài)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處分期一般為6-12個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期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12個月,在處分期間無違紀行為的,可以按期解除相應處分;在受處分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xiàn)或立功的,經(jīng)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以啟動解除處分程序,提前解除相應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或受處分期間又發(fā)生違紀行為的,可以延期解除處分或加重處理。

      第二章  違紀處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符合應征條件但拒絕、逃避進行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征集的;因政治原因等被部隊退回的;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者開除軍籍處分的;服役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體檢、政審“雙合格”后被確定為預征對象,拒絕服兵役的;

      (八)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

      第五條  利用電腦、網(wǎng)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利益,發(fā)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的,因發(fā)布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社區(qū)矯正或治安拘留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敲詐、勒索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的,除如數(shù)退還款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經(jīng)公安部門、學校安全工作部門確認有盜竊行為,但未竊得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經(jīng)教育后已退賠,有悔改表現(xiàn)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經(jīng)教育后退賠,有悔改表現(xiàn)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或作案手段惡劣,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窩贓、銷贓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重犯或屢犯的,經(jīng)教育處理后再犯的,不論作案價值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賭博,有下列行為的:

          (一)凡利用麻將、撲克或其它工具進行賭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賭博屢教不改的,從重處理;

      (三)在賭博現(xiàn)場圍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九條  凡吸毒、販毒或引誘他人吸毒、販毒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故意毀壞公共財物的,除如數(shù)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損壞公物價值不足5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物價值超過50元(含50元)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組織、策劃、共同參與打架斗毆,違法儲存危險物品、管制刀具,提供偽證,誣陷或詆毀他人名譽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對共同參與打架、斗毆者的處理:

          1.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未造成傷害或輕微傷害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持械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重傷、殘疾、致人死亡的,或持械打人致重傷、殘疾或死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4.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或推波助瀾,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當事者若能主動承認錯誤,揭發(fā)他人可酌情從輕處分;

      6.提供器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本人未動手打人,但對打架負有一定責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策劃者的處理:

          1.出謀策劃、鼓動、操縱他人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擾亂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打人進行報復的,從重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3.對肇事者或結伙斗毆的為首者,從重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三)對違法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及管制刀具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提供偽證者的處理:

          1、顛倒黑白、編造歪曲事實提供偽證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誣陷或蓄意詆毀他人聲譽,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肇事、打架斗毆者,對受害者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二條  違章用電、用火的:

          (一)違犯學校用電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教育不改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私自用火,經(jīng)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違章用電、用火,引起火災等后果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賠償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

      第十三條  校園內吸煙、酗酒的,視情節(jié)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次吸煙、酗酒的,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二)多次吸煙、酗酒的,經(jīng)教育仍舊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因吸煙引發(fā)著火,或因酗酒滋事造成惡性事件,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不請假或者未經(jīng)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shù)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6學時計(節(jié)假日除外)。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2-24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2-24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2-24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2-24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又曠課累計達12-24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考試(考查)違紀處分:

          (一)在考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交換試卷,傳、接與考試內容有關物品的;

          7.評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它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男女學生在公共場合下不顧影響,行為不得體的,應予以批評教育,經(jīng)教育不改或態(tài)度惡劣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調戲、侮辱異性等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飯廳、宿舍、教室、會場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起哄等擾亂公共秩序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轉借、私自涂改學生證、考試證等證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偽造證明,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考試成績、畢業(yè)就業(yè)等原因對學校各級領導、教師或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紀律衛(wèi)生檢查工作人員按制度執(zhí)行公務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領他人匯款、包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jīng)允許,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夜不歸宿或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視情節(jié)和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對于其它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發(fā)生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以下處分。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涂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偷看、復制、販賣、傳播黃色書刊或音像制品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陸非法網(wǎng)站或利用網(wǎng)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法律所禁止的內容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 利用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從事侵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活動,違反相關網(wǎng)絡安全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1、未經(jīng)允許,進入校園網(wǎng)絡系統(tǒng)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資源;

      2、未經(jīng)允許,對校園網(wǎng)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經(jīng)允許,對校園網(wǎng)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臄?shù)據(jù)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5、冒用校園網(wǎng)服務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擊或破壞服務器及各種網(wǎng)絡設備。

      6、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安全的行為。

      7、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設代理服務;

      8、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wǎng)絡上網(wǎng)賬號、密碼上網(wǎng);

      9、盜竊、貪污、挪用電子貨幣;

      10、借用網(wǎng)絡實施詐騙,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

      11、利用網(wǎng)絡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yè)秘密;

      12、利用網(wǎng)絡侵犯個人隱私權;

      13、其它利用網(wǎng)絡侵犯單位、組織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五)從事或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非法組織,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為逃避處分毀滅違紀證據(jù)、轉嫁他人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加以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三)受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

      (四)同時違反本規(guī)定兩條(款)以上規(guī)定的;

      (五)其它應該加重處分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主動揭發(fā)他人違紀行為,認錯態(tài)度較好的;

       (三)其它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jié)。

      第二十一條  畢業(yè)生的處分,除按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處理外,附加以下處理條款:

       (一)畢業(yè)班學生受處分已達三個月及以上的,若在處分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離校前提出申請,提前解除其處分;

       (二)學生畢業(yè)時處分未解除的,按結業(yè)處理,結業(yè)后按期解除處分,經(jīng)學校審查達到畢業(yè)要求的,可予以換發(fā)畢業(yè)證書,畢業(yè)時間按發(fā)證日期填寫;

       (三)畢業(yè)班學生在辦離校手續(xù)期間,若出現(xiàn)破壞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毆等違紀事件的,學校將根據(jù)本規(guī)定把相關處分文件寄發(fā)學生報到單位的人事部門,協(xié)同處理相關事宜。

      第三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權限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

      學校設立院、系兩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院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學生處處長、學生工作負責人員、系負責學生工作的專職副書記、團委書記、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組成,必要時相關輔導員應列席會議;系級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系主管領導、系負責學生工作的專職副書記、團總支書記、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

       (一)給予學生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學校授權系審批,系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研究并提出處分建議,報學生處審核后以學校名義行文公布。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系提出處分建議,并附有關違紀調查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研究后,報學生處以學校名義行文公布。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院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提出建議,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并行文公布。

      (四)跨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牽頭協(xié)調處理;

      (五)處分決定書存入本人檔案和學院文書檔案。

      對違紀學生給予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通過處分達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學生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理程序:

      (一)情況調查。學校在調查學生違紀情況時,應當告知學生擬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不因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學生一般性違紀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調查;重大違紀(刑事案件)由安全工作處負責調查;考試違紀、作弊由教務處負責認定;

      學生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材料收集。學生違紀處分材料要證據(jù)充分、真實、客觀,主要包括當事人(含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關于事件的陳述及申辯、主要見證人的證明、按照處分權限承擔相等責任的各單位關于處分的研究討論意見。

      (三)處分決定。根據(jù)處分權限做出處分決定,并制作《河北軌道運輸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3.處分的種類、依據(jù)和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內容。

      (四)權益救濟。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自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軌道運輸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做出的處分,由系將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意見,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jù))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或者家長,學生本人應該在送達通知書回執(zhí)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輔導員、班主任或兩名其他同學簽字證明,以留置方式送達。因學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達的,則在校內公開場合進行公告,公告之日起1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章  解除處分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各系要跟蹤管理,確定幫教人。對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內對其表現(xiàn)作出階段鑒定,在受處分期滿作出全面鑒定,填寫《違紀處分學生考察表》《解除違紀處分審批表》,留校察看處分應由各系負責上報學校建議是否解除留校察看處分。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滿,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給予解除:

      (一)給予紀律處分后能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并積極、主動悔過;

      (二)定期向班委、輔導員、系領導做思想?yún)R報,并每月至少上交一次紙質匯報材料;

      (三)填寫好《違紀處分考察表》,班委、輔導員對每次考核情況應給予相應評價,在受處分期間,任何一次考核鑒定為不合格,紀律處分將延期解除;

      (四)受處分學生應在教學、文體、社會實踐、志愿者、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等相關活動中,表現(xiàn)積極,解除處分時應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嚴格遵守日常紀律,恪守校園文明;

      (五)受處分期間班委、輔導員或幫教老師要經(jīng)常關心幫助受處分學生,做好跟蹤管理,并在解除處分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處分期執(zhí)行一半后申請?zhí)崆敖獬幏郑?/span>

      (一)學習刻苦,成績明顯進步,獲得學院學生獎學金,或成績遞進30%及以上;

      (二)積極參加院、系組織的第二課堂活動,并獲得院級及以上兩次表彰;

      (三)參加院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能大賽,獲得國家級、省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或獲得院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四)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撰寫社會實踐報告獲得院級及以上表彰;

      (五)參加實習得到實習單位書面表揚或實習鑒定為優(yōu)秀或畢業(yè)論文(設計)評定為優(yōu)秀;

      (六)好人好事被院級及以上媒體公開宣傳報道;

      (七)畢業(yè)就業(yè)到西藏、新疆或支邊工作;

      (八)獲得院級及以上立功表彰。      

      第二十七條  解除處分程序:

      (一)處分期滿或提前申請解除處分的,學生寫出書面解除處分申請,填寫《河北軌道運輸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解除處分審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二)系在接到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后,聽取輔導員匯報受處分學生在考核期內的考核報告及學生所在班級對該生的民主測評情況,審查、核實相關材料,研究解除處分建議,撰寫解除處分情況報告,在本系公示無異議后連同相關材料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在收到解除處分材料后,審核相關材料,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學生處代表學校作出決定;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四)學校作出解除違紀學生處分決定后,出具解除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由系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所在系發(fā)布公告。

      (五)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系闡明原因,做出書面回復。學生可在三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但最多只允許申請兩次。

      第二十八條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督獬幏譀Q定書》《解除處分審批表》分別存入學院檔案室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開具學習證明。學生在五日內辦好離校手續(xù)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校在冊全日制學生。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河北軌道運輸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同時廢止,其它與本規(guī)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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